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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在委托首次代理业务之前,代理方汇款人民币500元作为保证金。

2、当代理方申请的服务项目的营业额超过1000元时,保证金将自动转入该代理的预付款中作为下一服务项目的申请费用。

3、我司对代理仍提供先注册后付款、先开通后收费服务,代理方应在服务提供后7天内把所申请项目的相应款项汇入我方网上发布的帐号,逾期付款我司将停止该项目的服务。

4、我司按要求为代理方开具发票(发票总金额不超过代理方所汇的实际金额)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代理方登记的地址;如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(如为客户分别开票),须在汇款传真件上详细说明。

5、代理方决定取消代理时,如果总营业额小于1000元,代理方所申请的服务项目将以我司网上发布的直接客户的价格计算,不足部分以保证金抵扣,当保证金不足抵扣服务项目时,我司将对相应的项目停止提供服务,并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。代理终止时我司无息退回代理方的帐款全部余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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